为什么突然提起这个老掉牙的话题呢?因为近期读了一本被一些人大加赞扬的新作,掩卷之后,书中的一些情节让人为之费解,特别是情节与人物及环境的协调上让人觉得离奇,故而想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与同仁公勉。
众所共知,人物、情节、环境是构成小说的三要素,这三要素有机地结合构成小说的艺术世界,形象地体现小说的主题。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观点已经过时了,否定三要素在小说中的地位和作用。愚见以为,这后一观点既不符合小说创作的客观实际,也不利于小说的发展。
凡从事文学创作的人都有这种体会:文学创作有其普遍规律,只要是真正的文学创作都应遵循这种根本性的法则,这也是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共性所决定的。小说是文学作品,所以它也脱离不开这一规律。我们知道小说是一种运用文学语言来叙事的文学样式,是以人物形象的刻划为中心,通过一定的故事情节和具体的环境描写,形象、生动、深刻又多方面地反映生活的一种文学样式。由此我们可以说小说的中心任务是创造具有高度审美价值的人物形象。而情节和环境的描写既是塑造人物的必要手段,也是反映主题的必然要素,因此,人们简洁的概括说:小说就是以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为主要手段,它以典型人物的形象感染读者来达到表现主题的目的。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推论人物、情节、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们是相互依存而不可分离的,它们统称为小说的题材,共同体现小说的主题。因为,在一定的环境中才可能有一定的人物特性,情节使人物更生动、更形象。
先谈一下情节。在小说中,情节和人物是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情节,就是人物在一定场合的活动,是人物性格生发出来的事件,曲折的是情,深厚的是节。其既是人物性格的表现,又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故事情节的真实与否,主要体现在矛盾冲突上面,而矛盾冲突的真实与否,又要看是否有生活依据。我最近读了一部小说,作品就忽略了这一点。其小说所塑造的主人公是生活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那时候任何人出门在外,没有证明或者介绍信是住不了旅社的,而且,即使有结婚证夫妻也不能住同一房间,必须男女分住。可是,这部小说有一情节却写道:某某从外地迢迢千里来住在该市的三八旅社,他捎信让曾一见钟情的女朋友从本市郊区农村来与他会面,两人相见,互叙情谊后,女的意欲离开,却被男的所劝,就没回家也住在了旅社。姑且不说女的是否有证明,能住否,且看下面情节。傍晚,俩人洗完澡便狂热地缠绵在一起,动作之大,使床板震动得连旅社服务员都惊动了,服务员实在听不下去了,便上前敲门、进屋大声警告(这在当时都是少有的,当时的普遍作法是把你不当好人,让派出所抓了你,这个极端反感的服务员在当时可是少有的善良):“不要命了,竟弄得喊出声来……胆子也太大了!”作者在此不惜笔墨,还把男女做欢之事写得既形象生动又感受逼真。读到这里,我为作者叹惜,好好的小说,为什么要插入这一情节呢?难道你用今天二十一世纪去写昨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能迎合今天部分读者心理从而扩大作品之影响?难道你忘了你所描写的人物是一个受过中等教育又生活在儒学思想很浓厚的家庭,且又在社会制度高度森严,人的思想高度纯洁统一的时代吗?我们知道,人是社会的人,都在一定时代的社会环境中生活,思想、性格、遭遇、命运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形成的。那么,生活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主人公,又是一个品行端正、正直善良、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你却赋予了这一情节不觉得别扭吗?再发展下去,作者又让主人公在人们都知道她无男朋友又没结婚的情况下腆着一个怀孕的大肚子在村子里出出进进从事生产劳动,以至于后来被抓被斗将孩子生在了挨斗现场。这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多么的不可思议!不要说主人公的政治环境恶劣到了极点,根本不允许她有如此行为,就是当时红彤彤的贫下中农子女如此之状也会治她个流氓罪。因此,我不解作者这些情节为主人公形象的塑造起何作用呢?记得,张弦谈他创作《被爱情遗忘的角落》的构思时说:“她在前几年和一个小伙子在仓库干活,闹着玩闹到一起去了,小伙子被判了刑,姑娘虽没寻死,但活得不轻松:舆论的压力,前途的无望,臭名的远扬和自我的罪责,使她心灵变了形。类似这种事发生后自杀的……死了还得挨人骂,谁也不敢表示同情。”作者难道忘了当时社会中,因出身不好而和下放知青谈恋爱而被判刑的事?因和知青发生两性关系而被枪毙的事例吗?由此可见,那个时代的思想观念是不会容忍作者所描写的情节的,其情节与作者所写主人公是不搭调的。杜鹏程说:“不管各个作者之间有着怎样的相同之处或者差异之处,反正选择和提炼情节,不是作别的用场,而是为了表现人物。”高尔基指出:“情节是性格的历史。”这些都说明了情节与人物形象的关系。因此,愚见以为情节是为人物服务的,它同时是塑造人物的手段。凡是有益于人物形象的则用之,否则,则剔除之。因此,我们不能热衷于编造故事而忽视了人物的创造。当然,我们不可不承认有的作者侧重于从生活中发掘情节,有的却倾心于通过想象虚构情节,因而情节就存在着朴实和离奇的区别。我觉得,搞文学创作的朋友应时刻记住:艺术美来源于生活实践。谁不承认这一点,就谈不上是唯物主义者。
我们现在来谈一下环境描写与情节和主题的关系。现代文学大师茅盾先生说:“作品中的环境描写,不论是社会环境或自然环境,都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密切地联系着人物的思想和行动。”我们根据小说是通过典型人物表现主题的,而人物又是在一定环境下形成了他的典型形象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说环境和人物及主题应该始终保持一致,这才是完美的。我们说小说总是通过刻画人物的性格,人物的命运,人物的内心活动,以及人物与人物之间的各种关系来展示作家对生活的审美体验的。我读的这部小说描写的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社会环境,当时又处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这就是主人公生活的大环境。主人公生活的小环境是在农村,家庭是反动阶级成份,大队书记的儿子追求她又被她拒绝了。家庭社会地位的恶劣导致主人公被抓且判了死刑。就在执行枪毙时奇迹出现了:大队书记的儿子当兵转业回来了,他有一个战友转业到公安局当武警,他为了救这个主人公,便和战友暗中商量了营救方案,所以在枪毙那天,他战友执枪就有意不击中要害,只让子弹擦破皮流出鲜血就行,这样就达到了营救之目的。果然这个目的达到了,枪毙完天又下了雨,家里人趁机将人拉了回去。我认为作者写这一情节时忽略了社会环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什么社会现状?无产阶级专政达到了高度统一的时代,人们为了忠于毛主席,表现自己的忠心,夫妻反目,兄弟为仇,父子不相认,六亲不相往来,还有谁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用自己生命前程做赌注去救一个和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哪个时代都可能出现此事,而唯独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绝对不会有此类事。是的,国民党枪毙共产党员李敷仁时其执枪人就玩了个假枪毙。那是什么时代?那是四分五裂的蒋介石集团将要覆灭的时代!这是不可,也无法复制的。这一情节还反映了作者不了解当时枪毙人的程序,忽略了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与复查验尸环节。由此可看出作者对生活的观察和了解是多么草率!此情节和当时的大环境是多么不协调。愚见以为,故事情节的发展既要委婉曲折,还要从容不迫;既要跌宕四起,还要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既要摇曳生姿,还要严密紧凑,不露瑕疵。这部小说这一荒诞的情节和环境是不搭调的,有损于主题的表现。
这里提到主题,不妨也说几句。小说的人物、情节、环境这三要素形成一个整体,共同体现出小说的主题。主题是小说的灵魂。它是作者对客观现实生活的观察、体验、分析、研究,从对生活的审美体验中提炼和发掘出来的思想结晶。高尔基说:“主题是从作者的经验中产生,由生活暗示给他的一种思想。”一切优秀的作品的主题都来自生活,因此,主题融合于生活描写中。凡是脱离生活、脱离实际而凭主观想象编造出来的矛盾冲突,必然导致情节的虚假,并因之导致读者对作品的信任度。
作者要写出好的作品,必须深入到生活的内层去,从多方面认识客观事物,从审美角度去感受和体验生活,使生活素材成为审美对象。切忌生拉硬套、牵强附会的做法。
小说的人物、情节、环境是一个既独立的概念,又以统一体的有机联系存在于作品之中,它们为完成一个统一的目标而互相依赖、互相支撑,共同朝着既定方向前进。若任何一要素出现了旁逸斜出之枝桠,都会有损于整体形象,都会破坏凝聚力,使终极目标变得模糊。当然,我们知道小说创作是复杂的精神生产,这种审美创造活动不可能要求作者按一个固定化的模式去套用,各人有各人的创作风格和个性,这就是“文无成法”之论。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客观规律,因此古人说:“定体则无,大体须有。”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是以执术驭篇,似善弈之穷数;弃术任心,如博塞之邀遇。”由此可看出掌握创作法则的重要性。小说的创作规律就体现在人物、情节、环境及其关系上,这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体现在古今中外那些优秀的小说中。
以上之论也许愚妄,但乃发自于自身之体会,为肺腹之言,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文中若涉及到那位同仁之作,这也许是巧合,请理解,这是学术探讨,非他也,还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