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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动车上牌-30分钟搞定 认可162个产品
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类,是现在长沙交警大力提倡的安全环保的交通出行工具。相对于经常出事故的电动车,此类车型最高车速每小时应不大于20公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自动距离不超过4米(即踩刹车);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公里;车轮的轮胎宽度不大于45毫米。
规定电动自行车上牌前需检测电机号、车架号、型号和颜色(看其与合格证上颜色是否一致)。
上牌前需备齐3项凭证
市民购买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可到指定的5个车管分所免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当日即可办结。5个车管分所分别为:车管所中南分所、长沙市井湾子机动车检测站、车管所城西分所、车管所万家丽分所、车管所城北分所。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填写《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交验车辆后,还需提交3项证明和凭证,即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办理的还须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而外地的市民需在本区域派出所登记,并在区域所在社区办理暂住证明,然后才能顺利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
长沙目前认可162个产品
办理上牌只用5个步骤即可完成:①各车管分所查验岗民警确认车辆和车辆识别代号→②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③收存《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④将车辆及车辆所有人等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登记系统→⑤核发行驶证和车辆号牌。
我市共有162个电动自行车产品分别通过了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的认定和核准,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核实其品牌、型号、厂家等信息。首批153个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详细目录,市民可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站相关网页(http://www.hncsjj.gov.cn/news/5503.aspx)查询,近日公布的第2批合格电动自行车目录详见下表。
2011年度第2批合格电动自行车目录
序号 中文品牌 车辆型号 制造厂名称
1 雅迪 TDR447Z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 雅迪 TDR399Z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赛克 TDR11022Z 天津赛克电动车有限公司
4 赛克 TDR11015Z 天津赛克电动车有限公司
5 ANQIER(安琪儿) TDR1013Z 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6 ANQIER(安琪儿) TDP305Z 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7 ANQIER(安琪儿) TDL1016Z 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8 LIFAN(力帆) TDR1104Z 天津爱德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9 LIFAN(力帆) TDR0971Z 天津爱德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关于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从2011年5月5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处罚;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暂时扣留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搭乘超过12周岁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六)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七)驾驶电动车未满18周岁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驾驶年龄的;
(八)电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的。
二、电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将驾驶人依法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罚款处罚。
三、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经核实相关手续后,依法处罚款处罚。无合法有效手续或者逾期后,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
四、利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
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