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知多少 盘点车险投保理赔陷阱之一
编者注:近日,一篇《全险为何不能全赔 聚焦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引起了各大媒体对车险“霸王条款”的关注。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车险行业还存在哪些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条款“禁”令?投保人应当如何规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车险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省钱诀窍?和讯保险整理了近期报道,为投保人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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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的霸王条款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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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的投保理赔有“陷阱”
车险“霸王条款”四面楚歌
被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不赔付的规定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月22日,多位业内专家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却认为,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有其一定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配套服务及措施来解决客户的无助。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也于2月22日晚间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
无责不赔有前提
目前,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理赔中出现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是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进而引发诸多不满。
“其实,这种规定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位保险专家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关键不是要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注意到,《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种索赔是双向的,只不过要考虑哪种方式更加便利。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进行一个深入的调整,以让客户能够得到索赔。”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的协助客户向全责方及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不应让客户处于“无助”的状态。
据其介绍,目前在实际的理赔中,大多数全责方还是在交警调解或者双方友好调解的过程中妥善处理了,不会增加无责方的麻烦。有专家指出,单纯指责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是片面的。
执行条款应严格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者又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专家指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但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类似判决。针对这一现状,昨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此通知正是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这一热点问题。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包括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
全险为何不全
实际,对于车险的不满,并不仅限于“无责不赔”这一条款,很多消费者的怨气是来自“上了全险,却得不到"全面"的赔偿。”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样的局面,可以说与销售环节的误导以及大众对车险的认知不够有很大关系。
昨日,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全险是一个非常容易让大家误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出了险,都能赔"。但实际的情况是,车险都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会有除外责任,因此,并没有所谓的全险概念。”
据其介绍,现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险、附加险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是基本选择了符合他现在风险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基本涵盖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对于消费者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价格是对等的。“大家对全险的概念一定要抛弃,在选择产品是,要先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其次看保险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便是比较价格,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保障。”(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晶华)
车险“无责免赔” 不是不赔而是该谁赔
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车主上了全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无责免赔”这一说法被媒体广泛传播并指责为“霸王条款”。
何为“无责免赔”?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对于车主的质疑,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
李枫告诉记者,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保监会: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名词解释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拒赔事件
引擎盖砸死修车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输官司
中新网徐州1月25日电(李东艳 李涛)投有交强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进行赔付是众所周之的事情。但如果车辆不在运行过程中,而是在修车时的静止状态下意外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1月24日,江苏丰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近亲属11万元。
2010年9月16日20时40分,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发生故障,程某便将车停靠在紧急停靠带内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程某升起驾驶室,由于天色已晚,便让乘车人李某拿手机照一下。没想到,程某刚起身准备去驾驶室拿东西,引擎盖就突然掉下来,将李某压在下面。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的发生是因为驾驶室液压支撑杆上端与驾驶室接触部分的螺纹磨损,液压支撑杆与驾驶室完全脱离后忽然坠下,将李某夹压其间,致其当场死亡,程某与李某均无责任。事后,李某的近亲属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只要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后果四个要素即构成交通事故,车辆在运行中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程某驾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停靠在道路上,李某在下车检查时从物理位置上讲已经不是本车人员,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其被驾驶室夹压致死,根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分析,本案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
定损额高于免赔额 人保财险为啥不能赔
当越来越多车主渐渐接受保险公司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额度)的“霸王条款”时,市民刘先生却又碰到了新的问题。昨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他出险后的定损额高于免赔额,最后保险公司却得出不予赔付的结论,还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可能是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
市民:免赔额为何两种算法
刘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爱车投了保。前两天,刘先生的车被刮伤,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4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比例为70%。
“保险条款中,不计免赔率下面有一附加条款免赔额300元。400元减去300元免赔额剩下100元,按比例应理赔70元。但理赔员却说是400元×70%=280元,低于300元,不能理赔。”
刘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咨询对“免赔额”条款的解释。对方告知先减去免赔额,再按比例赔付。当他把理赔员的说法告知对方时,对方立即改口称,是应该按照理赔员的说法。
探访:工作人员说法前后不一
昨日,记者致电该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工号为884号的工作人员说,“损失低于300元的不予赔付,超过的先减去免赔额,再按照比例赔付。”
“我的定损是400元,那是不是说超过的100元可以对我赔付呢。”“是的。”“那为什么理赔员表示不能赔?”“哦,理赔员说得对的,损失首先要按照责任比例分割,然后再减去免赔额。”
解释:销售人员未解释清楚
该工作人员称,理赔人员已解释得很清楚了,要是有不明白请打另一个咨询电话。但记者一直未打通该电话。
随后,记者致电该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投诉受理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免赔额是保险公司为规范道德风险做出的规定,大多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
“免赔额的具体内容是,定损额度首先乘以赔付比例,然后再减去免赔额。比如400元的损失,按70%的赔付比例,就是在免赔额以下的。如按照最高赔付比例80%计算,消费者也仅能拿到20元赔款。”王说。
面对为何有两种解释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说,“非常抱歉,因为销售部和理赔部工作跨度较大,可能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观察 业内惯例何时打破?
虽然现在已经结案,但刘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钱是小事,但情感上过不去。”
刘先生表示,自己有两个疑问:首先是,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免赔额?
其次是,理赔时,为何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说法,并且自相矛盾?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和疑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用定损额先乘以赔付比例,再减去免赔额是业内惯例。
据介绍,在保险条款中,赔付比例和免陪额都各自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是先乘以赔付比例还是先减去免赔额。因此,“保险公司肯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方式来赔。”
不知这种“霸王”式的业内惯例何时才能打破。(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艳培)
车险理赔攻略:收费停车场丢车保险公司不理赔
今年7月中旬,家住华阳的辛先生将车停在某露天收费停车场后,和朋友进了附近的一家茶房喝茶,两个小时后,他和朋友来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丢了。后来,他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
就此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据其介绍,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除此之外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提醒: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不赔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专家支招:收好停车费收据
车在收费停车场被丢,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专家支招:按时年检
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
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专家支招:准时年审
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报案不及时不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专家支招:48小时内“报案”
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
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专家支招:先找对方索赔(责任在对方)
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专家支招:先私下和解(责任在自己)
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专家支招:加倍小心
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专家支招:安全第一
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