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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计重收费费率标准

    时间:2016-10-03 来源:发票查询
       一、合法装载车辆费率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二、超限车辆费率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
            (一)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
            (三)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四)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五)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
            三、其它规定
            (一)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费;车辆计重收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二)通行费尾数取舍。以元为单位,逢2退0、逢3进5,逢7退5、逢8进10,角、分四舍五入。
            (三)集装箱车辆的收费维持现行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对进出宁波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行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在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质量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超限车辆的收费方法收取通行费。
            (五)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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