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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机动车和行人,珍爱人民币
现在行驶在道路上面的谁是老大?机动车?非也!行驶在道路上面的老大,第一是非机动车,第二是行人,最后才是机动车。
而非机动车里,电动车的危害最大,它是许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害群之马。高速、无声,等你感觉到它的时候,它已经冲到你的身边。说它就是一辆幽灵车,我看一点也不过分。
中国现在不是到处宣传说是法制社会,有法可依吗?而从当下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判罚来看:是有法可依吗?
从本人在昨天下午,也就是7月14日亲身经历的一起小道路交通事故来看及是如此。当时本人驾驶机动车慢速右转时,电动车违法带人,快速行驶,刹车不及,电动车的把手撞上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导致机动车右侧后边受损,电动车和人员没有一点损失。电动车当事人自己也对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说明:“是自己来不及刹车,撞上机动车的”。而到了接警的南京交警二大队的警察的嘴里,却被说成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机动车负全责”。还交给电动车当事人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诉电动车当事人:“留着上法院打官司用”。说完开车走人。而电动车当事人也跟着拍屁股走人,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说。最后把被撞的本人摔在一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成了负全责的肇事人!
本人就搞不清楚了,明明电动车当事人都承认是自己刹车不及、撞到机动车啦,你警察为啥不分清事故责任,就信口雌黄一口咬定是机动车的全责?因为要“保护弱者”!因为机动车有保险!我看这不是颠倒是非,黑白不分?是什么?你警察是执法者,应当分清事故责任,这也是你的本分。而不是翻着眼睛一味说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全责,去袒护违法行为的制造者。你这是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吗?你的这种说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第几条第几款?本人也想回去再好好学习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实你作为警察完全可以批评、教育、指出电动车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分清事故责任,给予警示。至于车损问题你作为警察完全也可以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商议、说明清楚。我想大家应该会明事理的,本身也不是什么多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然而,你作为一名警察,一个执法者,你的这种做法给人的感觉是:简单,粗暴!没有维护正义!纵容了电动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从提倡的“保护弱者”,以及警察的处理事故的方式来看,我认为这种一味偏袒一方的做法,其实不是在保护弱者,而是在助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让非机动车当事人认为有持无恐:在道路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当事人是受保护的,是“弱者”,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才造成今天的道路上面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面到处乱窜,违章高速行驶,进而引发大量的交通事故。
什么是提倡的“保护弱者”?简单地认为应该是保护奉公守法的行为人,他们才是“弱者”。同样的,反过来什么是“强者”?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机动车驾驶人员,而是那些应该受到惩治的道路交通违法的制造者。
记得南京去年搞过一场“纠正道路违章,整治中国式过马路”的活动,今天回过头再来看,其实也是一句骗人的空话。活动搞了几天,下了几场雨,咋样?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这是为什么?其实说白了,这就是中国人常说的“柿子软的好捏”。警察每天只会在道路上面,到处抓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因为你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行也好抓,另外还有电子警察爆光照片。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就会熟视无睹,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太多了,法不则众。我看还不如不要搞,不要提,大家已经见多不怪啦。你们看现在行人照样到处横穿马路,违法行为依旧如此,我行我素;同样的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面到处乱窜,违章高速穿行,与机动车间引发一起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这些道路交通事故最后大量买单人的是谁?不说大家很清楚。
其实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抓,也要处罚,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多次发生,还应该从重处罚。但与此同时,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也应该要抓,要管理,也要长抓不懈!只有这样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才会逐步减少,国人的素质才会提高!
再此只能提醒每位机动车驾驶人员:“遵守法规,谨慎驾驶;珍爱人民币,远离非机动车和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