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
当前,我国汽车工业出现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完全源于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随着小轿车大量涌入家庭,与汽车有关的经济越来越活跃,与汽车相关的评估鉴定活动亦越来越多。对此,中科司法鉴定中心紧紧依托国家技术法规,试图从实践中分析机动车机械性能、价值损耗的共性,建立起合理的估价方法,力图从理论上与实际操作上较为准确地描述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鉴定估价的一般规律。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的特点
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司法鉴定是在新形势下,应用汽车新车评估理论、汽车旧车评估理论、汽车碰撞损失评估理论、汽车风险评估理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进行客观评估的活动。与一般的财产损失评估相比,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司法鉴定具有鉴定频率高,单位损失价值大、功能性价值高、价值更新速度大等一系列特点,同时面临着零配件价格变化幅度大,价格询价困难、同比价格难确定等问题,也是当前广大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司法鉴定部门和工作者试图努力解决的难题。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鉴定人须具备的基本常识
汽车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当今作为一种特殊消费产品,汽车在使用中价值的损耗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相关多因素作用的过程,汽车从出厂投入运行开始,就面临多种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实体性损耗和非实体性损耗),直至报废。其价值,随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的增加由新车价逐渐减少至残值,这个过程体现了机动车价值损耗的一般过程,所以机动车损坏有一定规律可循,一般具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一)机动车正常的磨损
机动车在使用中,保持正常的使用强度、频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运行,车辆技术状况能反映已使用年限的状态规定为正常使用状态。正常使用状态是一种理想的中间状态,与此对应的是不足使用状态和超额使用状态。机动车处在正常使用状态,其损耗为正常使用损耗:
1、机动车摩擦磨损,如发动机磨损、制动器摩擦片磨损,以及啮合、往复运动部件磨损等;
2、机动车疲劳损伤,如汽车车身疲劳断裂、安全部件支承轴疲劳断裂、频繁使用部件疲劳断裂等;
3、机动车腐蚀损耗,如特殊气候条件,或者特殊运行环境条件下的腐蚀损耗等;
(二)机动车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的衰减
机动车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的衰减是指,随着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新产品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都呈日新月异般迅速提高,相形之下,原有车型和产品技术淘汰时间日益缩短,新旧汽车间差异程度日益显现,体现为汽车整车性能衰减具有增大的趋势。
(三)汽车实体性损耗日益加剧
随着使用时间增加,机动车必然呈现出磨损加剧、损耗增加的趋势,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机动车使用年限是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来确定的,机动车最大使用年限为汽车规定使用年限,同一类型不同价值的机动车,应当按同一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及残值处理。
三、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的依据
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兴学科,普遍缺乏技术法规依据,多数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应用汽车新车评估理论、汽车旧车评估理论、汽车碰撞损失评估理论、汽车风险评估理论,对机动车损失进行评估。中科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资产评估学基本理论和原理,一方面应用评估学法则和现行市价法,来评估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损坏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评估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不断调整各类机动车的市场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对资产评估学理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为模交通事故机动车价值损耗的一般规律提供了评估学依据。
四、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方法
(一)对碰撞损伤的测量
要准确地评估肇事机动车的损失数额,首先要对受检机动车碰撞损伤范围作出准确的测量,即要确切地测量出机动车受损程度、受损范围、受损部件,确定损坏机动车因碰撞对车身结构的影响程度。期间,评估司法鉴定人员的自身素质起到重要作用,如大多数情况下,评估司法鉴定人员能够应用掌握的知识用肉眼发现汽车车身结构是否变形或者断裂,从碰撞位置估计受碰撞部位受力大小,以及受力方向,并判断碰撞作用力如何扩散,而后查看受检机动车是否有扭转、弯曲变形,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准确判断损伤部位以及所以的损伤是否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
(二)受损部件修理与更换的掌握
交通事故碰撞受损的部件主要指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车身覆盖板金属件、塑料装饰板、电器元件及机械元件等。
在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中,受损部件是修理还是更换,是困扰司法鉴定人员的难题,也是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同样是衡量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坏评估司法鉴定人员水平的重要标准。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大量的实践,得出了“弯曲变形修理、扭曲变形更换”较为简单快捷的指导原则。当然,是修还是更换是技术含量相当高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但用最小的运作成本,完成受损部件修复工作,可以是检验司法鉴定人员评估准确性的最佳准则。
(三)机动车残值的确定
机动车残值的确定工作主要在有参与保险的机动车进行,因为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有关于机动车残值归保险人的协议。而实际工作中,当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残值确定问题上出现较大争议时,保险公司出于维护保险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而作出让步,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残值大多折价归属汽车修理厂,所以对交通肇事机动车残值的评估,大多会高于实际价值,因此,对机动车残值的最终确定,要建立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