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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时间:2017-01-21 来源:发票查询
      

    摘要:一般情况下汽车由于受到的损伤保险公司是需要赔偿的,那么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例

    2010年12月15日,王立闯驾驶原告王军芳所有的鄂fib112仓栅式运输半挂车(鄂fie96挂)行驶在溧河铺镇时发生碰撞翻车,造成车上货物受损。后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营销服务部核定,货物损失为6760元,货物施救费用为1440元,共计8200元。原告

    为该车在被告处投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为2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理赔,遂引发诉讼。审理中查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可定载重量为21200kg,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运输货物45060kg,原告货车系超载。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法律分析

    就保险公司应否理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理由是此次货物严重超载,根据原告向被告所投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超载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可知,本案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项的“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为格式条款。

    第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超载免责的条款,必须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清楚,故可以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虽然原告货车超载,被告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的主要根据在于,被告所提供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货车超载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承担赔付责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如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以赔付。故在此提醒广大司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勿要超载驾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相关知识,货车超载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承担赔付责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以赔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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