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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公布终生禁驾,111人被终身禁驾

    时间:2017-01-21 来源:发票查询
      

    终身禁驾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终身禁驾”是指根据《》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司机所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下面就让的小编为大家解读一下关于终身禁驾的知识吧。

    首次公布禁驾名单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今天首次向社会公布111名被终身禁驾的驾驶人员名单。111人中,因造成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有90人;因饮酒后或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有21人。

    终身禁驾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款规定的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法违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一款与行为人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给予上述两种处罚。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终身禁驾”。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身禁驾”。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两款,是相对独立的规范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层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确。不存在执行第二款时,必须以第一款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尤其是第二款的规定,并非某种意见认为:“不论后果轻重,都给予‘终身禁驾’,处罚太重了”等等。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肇事者并不知道后果究竟有多大,只是凭肇事者的感觉来“评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时救死扶伤,减轻后果,弥补过错,抚慰伤亡者心灵。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后果的严重性,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的不是抚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时,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更为主要的是逃逸行为已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愤慨。所以,这种极不道德和性质极为恶劣的逃逸行为,不论后果轻重,一直是人们所痛恨的。作为法律,顺民心、应民意,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应该的。

    在执法实践中,最主要的是要正确理解“逃逸”的概念,所谓逃逸,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不停车,还要驾车逃跑的心理状态;动机和目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适用“终身禁驾”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否则,就不能给予“终身禁驾”。如:逃跑后由于其他因素或良心的谴责又返回现场救死扶伤的;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或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等类似情况,不能以“终身禁驾”对待。此外,非道路上发生了所谓的交通事故而逃逸的,也不适用“终身禁驾”,因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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