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查询申报税收汽车

常识学习会计股票更多..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时间:2017-01-21 来源:发票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实践中经常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为此,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上一篇: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下一篇:新交通法规2013扣分变化项目

      栏目导航

      安全驾驶

      猜您喜欢

    • 世界十大越野车排行榜
    • 交通标志图片大全_交通标志图片
    • 2017高速公路免费时间表
    • 2017闯红灯怎么处罚 新交规闯红
    • 八通线首末车时刻表
    • 大型货车安全行驶注意事项
    • 十选一车牌号码选择的操作流程
    • 广州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最新文章

    • 二手车过户费用
    • PDA是什么意思
    • 违章滞纳金怎么算
    • 驾照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
    • 2017驾驶证扣分新规定
    • 2017学车费用新规定
    • C1驾照能开什么车 C1驾照
    • 2017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标准
    返回首页 | 电脑端 | 推荐 · 热门 · 周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