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为了鼓励经销商积极进行销售活动,会在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者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给予购货方一定报酬作为奖励,实质上,这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也称为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生在销售前,也可以发生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
(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案例
某饮料公司的正常批发价为117元/箱(含税),全年购买数量在10万箱的商业企业可享受销售返利,其中,10万—15万箱享受0.1%,15万—20万箱的部分享受0.15%,B企业全年购买18万箱。
饮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1)饮料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必须按照包含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的金额确认分别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2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0
(2)饮料公司在对外销售实现后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预提销售返利。
借:销售费用22815
贷: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注:按照高估费用或损失的原则,应该按照较高的比例作为计提基数。
(3)用货币支付销售返利时
借: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贷:银行存款22815
注:22815=117×(150000×0.1% +30000×0.15%)
纳税申报时,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未按规定预提的销售返利不得在预提当年税前扣除,在实际兑现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的相关税收分析和会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商业企业收到上一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3)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9500
(4)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销售60%,40%部分还未销售,应按照已售数量与库存数量进行分摊,不考虑销售价格的差异,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库存商品——— ×××商品78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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