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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需要了解的税收滞纳金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