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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税务处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为雇主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税务处理
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对非营业活动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个人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领取工资报酬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或者雇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个人为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领取工资、薪金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一项或几项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通过价格衡量劳动者完成的劳动量,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
税务处理
签订合同缴纳印花税,提供劳务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订立经济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劳务合同若涉及上述列举的内容,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劳务和行为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其他原营业税税目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原缴纳营业税的劳务项目逐渐减少。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借贷)保险、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资产租赁业及其他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服务业)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除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免税的劳务外,个人提供劳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