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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旅游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处理
美妙的十一长假已经过去了,相信很多小伙伴还沉浸在长假的欢乐中。有人说:一个人的一辈子,至少要有一次奋不顾身的爱情和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这样,来到这个繁华纷乱的世界走一遭才算不虚此行。我想说:一个人财务人一辈子,至少要有一次不得不看的财税法规,这样当我们以后需要处理这类业务的时候,我们才能了让于胸,胸有成竹。以下就是仁和会计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旅游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浅显的一个分析,希望大家踊跃探讨并对文章存在的问题指正。
一、谁去游---旅游的对象个税问题
1.企业人员
①.个别业务突出的人员旅游奖励
税法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全体员工
税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的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存在问题探讨: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是否认为不需要缴纳个税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个税,给此类情况兜底了?如三八妇女节组织单位女士旅游是否缴纳个税?五一劳动节给单位劳动模范组织旅游是否缴纳个税?
2.非企业人员
税法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个税计算
非企业人员计算:企业在计算代扣旅游费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非企业员工旅游费换算成税前所得。例如代扣非雇员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旅游费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人员个税计算: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将旅游费用在员工身上分配计算个税没有专门规定,只要合理即可,一般可平均摊到员工身上。
存在问题:和发月饼需缴纳个税的问题一样,实务中实际操作中有几个企业能做到严格代扣代缴这种性质的个税。但不缴纳就存在税务风险。
二、谁出钱游---费用列支的存在的情形及所得税问题
1.工会组织的旅游通过工会经费列支的情形
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只要能够出具工会经费拨缴凭据,就可以扣除。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税法只约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过程,即只要拨缴,就可以扣除。由此可见,“工会经费”支出的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只要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单,不用作纳税调整。
会计方面:工会内部核算,企业对此不纳入会计核算,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企业为招待客户,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的情形
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但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会计方面: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个人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费用,不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一定的旅游费用是难以避免。但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要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用途、参与对象、发生金额和列支范围依据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3.公司组织员工旅游,通过费用列支情形
税务处理:组织职工旅游可以看做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借:成本/费用——公司经费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存在问题:关于组织员工旅游,支付的旅游费税前扣除的问题。2012年总局答疑和地方税务局答疑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地方税务答疑: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
(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旅游用于企业员工,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可以在福利费14%税前扣除,超过不能扣除。非企业员工如果是客户,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列支理应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可税前扣除,不应该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全部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家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存在问题:1.税前扣除关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判定,如何判定和生产经营相关?2.多数企业发生旅游费用,采取取得其他类型发票在税前列支。
三、去哪游---发票问题及发票列支的情形
1.境内发票问题
发票规定:一般能取得发票,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方也必须提供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取得及存在问题(企业存在税务风险):
①存在一些旅游机构和培训机构合作,发票开具培训费,会务费的情形或者其他途径取得培训费名义发票,入账走“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情形。
②存在将旅游费用分拆为交通费,差旅费,酒店住宿费等入管理费用-差旅/交通等费用的情形
③存在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获得旅游,双方互相不开票,不确认收入,不入账。如给旅游公司一批货,旅游公司组织对等的旅游此类形式。
④许多公司以研讨会、工作考察、出外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国内、国外旅游以达到规避这方面税务问题。或其他方式取得不合理发票规避旅游个税和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实务稽查案例: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某进出口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年末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优秀员工出国旅游,将16万多元的旅游费用以“参观学习费”的名义在“福利费”账上列支,且未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结果除协助税务机关追缴了个人所得税4万多元,还被处以税款的0.5倍罚款。对此,广州地税表示,企业和单位在兑现旅游奖励时,需缴个人所得税。
2.境外—发票问题
一般是境内的旅行社提供发票,但存在在境外自费消费项目的情形,此种情况就涉及发票问题。由于并不是各国都实行“以票控税”制度,所以很多国家并没有税务监制这样的概念。国外虽然也有发票(invoice)的概念,但这些境外取得的发票,往往是一些收款企业或个人自己制作的业务凭证。
发票问题探讨:
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税法实际重于形式的立法精神,只要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均可以作用记账凭证,进行核算。若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出国考察费支出,取得境外旅行社开具的凭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境外旅游单位承担每个人需要支付的小费,这类肯定无法取得发票,严格按照税法来,容易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且无发票,汇算时候调增,实务中的处理办法通过其他发票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