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8种常见的会计结转总结
- 下一篇:会计人需谨记的工作常识(必备)
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问:公司因经营地址变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开具错误,能否抵扣?抵扣后有何税收风险?应当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受票方地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项目,地址错误应按“开票有误”处理。
推荐阅读:
在家随时掌握最新全国会计证报考时间 ,查看赠送2014应试密题!查看通道>>
全国初/中级职称考试最新动态,错过报名机会=放弃升职加薪。为了升职加薪,赶紧报名>>
你适合做会计吗?你决定好做会计了吗?赶快来测测你对会计行业的适应度吧!准确度达99%!测试入口>>>
2014全民最强大的会计风暴来袭,名师高清会计基础课程免费学习
一堂会计课,一段精彩的会计人生经历。
你还在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做会计、学会计吗?不妨来获取仁和赠送的价值600的在线课程
1、可以对会计学习有更多了解,为未来学习做好铺垫;
2、可以通过听课来鉴赏仁和实战教师的教学水平!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24小时专线:15207118070;(李老师,唐老师);
2、仁和会计全国热线:400-0821-333;
3、您也可以直接加我们客服QQ在线了解详情:80001624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