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必备教程第四章】第三节 专家点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必备教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三个部分内容,以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的法规、制度为依据,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具有条理清晰、内容新颖、举例多、通俗易懂的特点。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一节 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二节 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三节 专家点拨
第三节 专家点拨
会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核算时,还应掌握以下内容。
一、行政单位经费的划拨程序
经费划拨的具体程序如下:
(1)主管会计单位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分期用款计划,填写“预算拨款申请书”,一式四联,一联留存,其余送交财政机关。
(2)财政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复核后,由部门领导签章,总预算会计据以填写拨款凭证(主管会计单位在同城的,填写“预算拨款凭证”;主管会计单位在异地的,填写“银行汇款凭证”)一并送国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总会计签发支付令后,将“预算拨款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第退主管业务部门,第四联退申请单位。
(4)国库收到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凭证有关联欢上签章,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凭以记账,第二、第转往申请单位开户行,第四联退财政机关,由总会计凭以记账。
(5)主管会计单位根据开户行的付款通知入账,并可在存款余额内直接支用或向下属单位逐级转拨经费。
二、行政单位经费的领拨
领拨经费是指行政单位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行政任务,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手续,向财政机关和主管会计单位请领经费,收到拨人的款项后,再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行为。
(一)领拨经费的程序
在经费的领拨过程中,行政单位应按行政建制,严密经费领拨的层次关系,不得越级或平级领拨。行政单位按其行政建制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其领拨经费的层次为:
(1)主管会计单位(简称“主管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并建立财务关系,同时负责为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转拨经费。
(2)二级会计单位(简称“二级单位”).与主管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并建立财务关系,同时负责为基层单位转拨经费。二级会计单位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3)基层会计单位(简称“基层单位”),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并建立财务关系。
(二)领拨经费的依据
各级行政单位领拨经费的依据,是经过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的单位预算。
单位预算是各级行政单位根据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要求,结合单位的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变化数据编制的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各级行政单位,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应根据年度单位预算,在季度开始前,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各级行政单位,领取“拨人经费”,要根据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填写“经费请拨书”,按领报关系,经财政或上级单位审批后拨人。
三、事业单位收入的特点
事业单位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而取得的
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其主要任务是在精神生产领域组织和开展各项业务及其他活动。由于其业务活动具有非生产性,因此,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耗费,主要是从财政部门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获得上级补助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予以补偿。
(二)事业单位的收入是依法取得的
即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事业单位收入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由于事业单位的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走向了市场,其收入来源形式和渠道呈多元化趋势,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外,还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事业单位的收入具有非偿还性
事业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后不需要偿还,可根据需要安排活动。若需要偿还,则应作为“负债”处理。
四、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应遵循的原则
(一)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事韭单位要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
(二)要注意划清各种收入的界限
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划分以下收入的界限:
(1)划清基建拨款与事业经费的界限。
(2)划清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的界限。
(3)划清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界限。
(4)划清预算外资金收入与其他事业收入的界限。
(5)划清经营收入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界限。
(三)依法合理组织收入
在收入管理中,要特别强调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纳入正确轨道。合法性,就是要依法办事。合理性,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取得,合理支用。
五、事业单位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核算注意事项
(一)事业收入核算注意事项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或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人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计人事业收入。
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上缴部门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计人事业收入,其留用部分可以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实行按收支结余的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平时可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年终按该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数上缴财政专户。
(二)经营收入核算注意事项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单位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经营收入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若规模较大,应尽可能地进行独立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其上缴给事业单位的纯收入,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经营活动规模较小,不便或无法独立核算的,纳入经营收入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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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核算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核算
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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