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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出心裁”的会计处理之一:弄巧成拙
最近,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中,遇到一位六十多岁老大姐。她说,做会计工作几十年了,会计业务比较熟练,只是最近两年税收政策变化较快,有些跟不上形势了,好在有点老本,还能吃几年。
在计算招待费纳税调整时,按照审核程序,输入当年营业收入和账面记载的记在有关会计科目中的招待费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生成。她一看数字,立刻变了脸,嗓门提高八度:怎么搞的?我算的好好的,一分钱都不差,你们算差了,再重新算。她又接着说,不管你们怎么算,一分钱也不能调增,不然报告我们也不要了。说着手还颤抖着。
我耐心向她解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做了调整。“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她说,这事我反复看了很多遍,早就弄明白了。我说,那就不应该存在问题了,我们计算的数字应该是一致的,绝对不会出现一个政策,会有两个计算结果。
她思量片刻,说,我在企业领导和员工报销招待费时,已经把那40%扣掉了。凭证反映的是60%那部分,因此,你们再给我调整,就调重了。
于是,我们找出凭证,进一步核实,果然如此。假如招待费1000元,记账凭证中记录:
借:管理费用600.00
贷:现金600.00
那400元丢了,财务账面没有记录。
我们问她,你为什么这样处理呢?她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务只承认60%,我就列支60%。这还错嘛?我们又问她,这样处理账目,现金明细账能对上账吗?她说,钱都是老板的,差额让老板给补。
我们向她提出建议,应当调账,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按40%进行调整。她迟疑了,说不调不行吗?我还得向老板说明情况。我们解释说,你们凭证中招待费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符,不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实应当调整的。
她勉强答应了。
这是刚刚发生的我们会计身上的真实故事。
这位会计对我们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所调整的事项和披露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都比较满意。等到取报告交审核费时,他把我叫到一边,悄悄说了一段话,说出了一个令我深思的难题。
他说,有一件事,一直埋在心里。去年也是这个时候,总经理派他到某部门交一笔费用。他乘坐公共汽车,上衣兜里带了300元钱,不慎被小偷偷走了。等到那个部门交款时,傻眼了,钱没了。他只好回到公司,借钱又跑了一趟。事情办完后,心里不痛快。没想到更憋气的事情还在后面。一位同事说,为公司办事,应当和总经理说一下,估计能够给你报销。他考虑过,始终张不开嘴。过了几天,那位同事又问他,和总经理说了没有。他说,不好意思说。同时说,应当和总经理说一声,即使不报,也让他知道知道,你为公司办事搭了钱。
正巧,有一天,总经理找他有事,顺便说了此事,没想到总经理一声不吭走了,令他很难堪。不报销可以,有句同情的话也可以。他几次想抓住机会,把所损失的钱找回来,老板和老板娘太抠门,把钱看的贼紧,始终没有处理。“这次通过工作关系我们认识了,和你商量,发票照开,该多少是多少,交现金时,我少交300元,就把我成全了。我知道这事不好说,给你们添了麻烦。我是个男子汉,和你说口来,我也憋了一会了。你不要为难,不行,以后我再想办法解决。反正,这个钱我早晚得找回来,羊毛出在羊身上。”
我对他很同情,孩子上大学需要钱,唯一来源就是这份工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日子过得紧巴巴的。男子汉说出这样的话来,是需要勇气的。我说,员工办公事丢了钱,没有这方面的补偿规定,但是老板给你报销,账务好处理,就是现金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他说,账务处理我懂。我说。我是做项目的,负责将自己做的项目款收上来,支出得请示所长,我去给你争取。我找了所长,说明了情况,我建议给他解决,所长答应了。我并把他引荐给所长,他很感动,表示我们今后要加强业务方面的交往,即使将来离开那家企业,我们永远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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