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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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