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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操作:有问题的外来原始凭证处理方法
时间:2015-12-29 来源:发票查询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有问题的外来原始凭证应作如下处理:
(1)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温馨提示: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4,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6,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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