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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文化企业如何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期,国家不断出台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文化领域,中小型文化企业欲享受新政策带来的实惠,需要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内容,把握税收优惠适用对象和申报的流程。
整体来看,国家针对中小型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个多月前,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项政策对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影响重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并申请税收优惠。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从表述上来看,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针对的是小微企业。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到“小型微利”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提及的小微企业,根据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化行业被列入“其他未列明行业”范畴,并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然而,根据财税[2013]52号文的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采取的是以月度销售额为标准,并未明确上述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前置条件。
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
根据新政策规定,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因此,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新规定将核定征收类型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对于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方面,其月度销售额2万元的标准属于免征额范畴,与现行执行的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起征点概念不同,如果小微文化企业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标准,要全额按照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而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意味着,超过2万元的部分方产生纳税义务,这一规定对于月营业额处于2万元临界点的小微文化企业而言,需要谨慎把握。
政策评价
从实际来看,对于稍有规模的文化企业很难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国家应该继续扩大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我国中小型文化企业众多,绝大部分均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然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实质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月销售额”,无论是10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还是2万元的月度销售额标准,从实际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小微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中也属于规模偏小的一类,对于稍有规模的企业很难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据统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实施半年以来,北京市共有209.3万户次纳税人申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但免征的税额仅有1.14亿元,国家应该继续扩大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当前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限于上述两类,2014年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该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大大扩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相关文件,该政策有望扩大到全国范围内适用,届时符合要求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此外,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也较早把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纳入改革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中小型文化企业则可以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纳税,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税负也会有明显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