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顺序与会计分录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该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例】D股份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本年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000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D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2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0
如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0000
-应付现金股利 8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
应付股利 800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0000
-应付现金股利 800000
结转后,如果“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未分配的利润;如果余额在借方,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本例中,“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在贷方,此贷方余额1000000元(本年利润200000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000 –支付现金股利80000)即为D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年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