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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_宁夏地税网上办税大厅

    时间:2015-10-12 来源:发票查询
      

    宁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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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地税申报办事指南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1)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10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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