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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
一、事故简要情况
1、路段情况:
(1)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
(2)中央隔离护栏施工,中央隔离护栏已经铲平,道路两侧的快车道封闭,两侧道路行驶的车辆仅能通过主车道通行。
2、天气:晴天,能见度较好。
3、道路:长下坡末端,直线路段;道路因施工,双向限速40KM/h。
4、现场情况:
高速公路下行方向,有一部小车在主车道上正常行驶;上行方向的快车道,靠近中央隔离带处,有6名养护人员在施工;上行方向的主车道上,有一部客车正常行驶;施工范围的警戒区,包括上行、下行道路的快车道,同时,在两侧车道的道路中央分界线处摆有隔离锥桶。
5、事故发生的情况:
一辆在长下坡路段行驶的货车因长时间制动,刹车片烧毁、轮毂发蓝导致车速无法降低,在通过该施工路段的下行路段时,遇前方有小车行驶,为避免追尾碰撞,将方向往快车道上打,车辆碾压道路中央分界线处摆放的隔离锥桶并刮擦主车道上的小车;现场施工的6名养护人员发现货车碾压锥桶后四处逃生,其中的1人因往上行方向的紧急停车带跑,横穿主车道时,被客车车头左侧在主车道右侧碰撞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在该起事故中,小车正常行驶通过施工下行路段,被货车刮擦,货车与小车间的事故,货车承担全部责任进行赔偿;
(2)事故发生时,货车仅碰压施工下行路段的锥桶,未与施工人员发生碰撞性接触;
(3)其中6名现场的施工养护人员,仅1名跑出施工警戒区,该施工人员为被撞死的人员;
(4)客车车速GPS记录为73KM,超速;碰撞前采取的措施为,发现施工人员从快车道向紧急停车带逃窜时,离其20来米,立即向右边的紧急停车带打方向,太近,踩刹车已来不及;
(5)碰撞点在,主车道右侧接近紧急停车带的部位。
(6)货车车速失控,方向未失控。
二、讨论的问题
该事故中,货车、施工养护被撞人员、客车,分别该定什么责任?
三、出现的分歧:
1、认定为意外事故;
2、货车全部责任;或者,货车主要责任,行人、客车次要责任;或者,和谐处理,客车、货车均同等。
3、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由法院进行民事判决。
四、比较客观细致的意见:
对于这几种意见,可以逐一分析。
1、先说第一种:“定意外”。我个人认为这种意见不正确。理由是,本起事故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是明显的责任事故,不存在意外原因。
2、再说这第三种:“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由法院进行民事判决”。我个人认为这种意见不能说不正确,但也不能说正确。是对、是错,得看第二种意见能不能成立,能定责任就不能出证明,不能定责任也只能出证明。
最后再说说第二种意见:“货车全部责任;或者,货车主要责任,行人、客车次要责任”。本起事故不能按照2起事故分别认定,这是一起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小车正常行驶通过施工下行路段,被货车刮擦,货车与小车间的事故,货车承担全部责任进行赔偿”,这种观点对于解决民事赔偿没问题,但不能依此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分开认定。认定责任时认定“小车”无责任即可,赔偿调解时可以用你的观点调解,双方自愿,不行就到法院。
本起事故是由于货车违法行为引起的险情,虽然车辆没有直接和施工者接触,但“现场施工的6名养护人员发现货车碾压锥桶后四处逃生”,说明已经给施工者造成了现实的险情,不“四处逃生”就有生命危险,对于施工者来说“四处逃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如果不能确认他的逃生行为过当,他就没有责任。我个人认为他不存在过当的问题,虽然只有他一个人这样“逃生”,但也是在紧急情况下出于本能的行为,他是没有过错的。而货车虽然没与施工者接触,但因果关系明确,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客车来说,客车是有超速违法行为的,我没仔细计算,该车不超速能不能避免事故,如果能避免,可以考虑定个次要责任,可能从方便处理的角度,定责任比不定责任要好处理,至少还有一部分保险赔偿。综上,我个人意见:定货车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客车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或者客车同意被“和谐”,定主次更好处理。这2种责任认定,我看也没什么大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