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说明
时间:2015-06-12 来源:发票查询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3)稿酬在20%的基础上减征30%,所以实际税率成为14%。
(4)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6)劳务报酬在20%的基础上要加成5成、10成征收,即实际上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3)稿酬在20%的基础上减征30%,所以实际税率成为14%。
(4)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6)劳务报酬在20%的基础上要加成5成、10成征收,即实际上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