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发生的一般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发生的一般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1)总机构需要汇总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和汇总的销售额计算汇总销项税额;
(2)总机构需要汇总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按月(季)汇总计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4)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第2栏。
(5)《附列资料(四)》第2栏第4列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