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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免费赠送客户是否应当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免费赠送的样品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为是无偿赠送,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具发票。但增值税是链条式,为了平衡税负,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相应受赠单位接收的赠品增值税进项税也应当允许抵扣。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但开票仅是作为受赠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在开票金额的确认上,应当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开票金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