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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发票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纳税人税控发票使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按现行规定继续使用。
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意义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新举措,目的是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不断开拓网上办税功能,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减少纳税人上门办税次数。此外,通过所有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网络化管理,建成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按季申报为9万)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购买费用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纳税人使用升级版,须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格为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330元/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不须纳税人负担。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纳税人税控发票使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按现行规定继续使用。
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意义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新举措,目的是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不断开拓网上办税功能,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减少纳税人上门办税次数。此外,通过所有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网络化管理,建成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按季申报为9万)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购买费用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纳税人使用升级版,须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格为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330元/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不须纳税人负担。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基础知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按现行规定继续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新举措,目的是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不断开拓网上办税功能,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减少纳税人上门办税次数。此外,通过所有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网络化管理,建成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不须纳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