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些股份公司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后,中国一些股份公司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税[2016]39号文,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一)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三)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