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与固定资产前后政策衔接
纳税人销售旧货与固定资产前后政策衔接
——《郑大世涉税实务汇编》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征收率将原部分征收率4%改为3% ;同时,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对其进行了新的规定,特将最新纳税人销售使用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总结如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
纳税人
具体情形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未抵扣,再销售的(注①)
增值税=售价/1.03*2%
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了进项税,再销售的(注①)
增值税=售价/1.17*17%
购进的固定资产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再出售的(注②)
增值税=售价/1.03*2%
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再出售的(注②)
增值税=售价/1.17*17%
购进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再销售的(注③)
增值税=售价/1.17*17%
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
增值税=售价/1.03*2%
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旧货(注⑤)
增值税=售价/1.03*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旧货
增值税=售价/1.0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售价/1.03*2%
其他
增值税=售价/1.03*3%
注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此时,如果再按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明显不符合文件本意,所以应按正常销售17%征增值税。
注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此时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只有一项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
(注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摩托车、汽车、游艇过去不得抵扣进项税,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不得适用简易征收率条件,应按17%税率征税。
注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⑤
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关系:
一是目的不同:一般来说,购进旧货是为了再次销售,而购进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
二是固定资产,纳税人已经使用过,而旧货通常纳税人未使用过。
这里的使用如何理解: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纳税人购进旧货,仅是短暂实际使用(例如购进二手车,短暂开出开进)而未在会计上作计提折旧处理,应不属于使用过旧货。
(作者:郑大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