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起征点变成多少了?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一些人不太清楚,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起征点变成多少了?根据沪财税〔2016〕51号文,一、上海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