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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1、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2、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生的免年费、免服务费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免收费行为应认定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免收费业务不需作视同销售,银行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3、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贷款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收取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商品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购买股权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6、哪些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对消费者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议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9、融资融券支出利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支出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销售业务,纳税期限按月还是可以按季?
答: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1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企业理财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是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还是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答: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3、开具信用证支付的手续费,能否申报抵扣进项抵扣?
答: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14、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15、典当行取得的赎金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按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