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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变化有哪些?
为配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在原有发票管理制度基础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相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甚至是突破。
(一)代开机关的变化
1.按照《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发〔2016〕145号)有关规定,为保证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代开对象的变化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营改增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代开发票票种的变化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全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等票种不再使用。
(四)代开发票增加特殊的计税方法
1.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
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金额=价税合计-税额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际预缴税款可能会不等于发票票面注明的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解读】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分包款为40万元。
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万元-40万元)×3% /(1+3%)=17475.73 元
其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100万元×3% /(1+3%)=29126.2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