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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1)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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