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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一)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11月30日,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颁布了三道法规,分别为财税(2016)129号、财关税(2016)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内容为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我们今天先讲讲129号通知。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中,规定如下:

    首先,“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1、征税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征收税率: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注意提出了双征税概念,生产(进口)+零售。

    3、纳税人: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4、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②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5、备案管理:

    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记住是五个工作日,也就是12月1日、2日、5日、6日、7日),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一定要备案,否则加征税款呀,税率10%算出来可真不是个小数目。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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