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怎样征收消费税呢?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金银首饰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应该怎样征税呢?接下来为大家介绍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字第95号文件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为了突出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特殊性,特设专节介绍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财税字第95号文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
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004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同时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