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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照顾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办集体家属农场,可以以其统一核算后的利润来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对一些规模小的盐场,纳税确实存在着困难,可以根据规定给予免征或者减少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的利润,除了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纳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其余都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与个人或其他单位合作经营的企业,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先按其全部利润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有的企业,如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应该先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在企业和职工间进行利润分配。承包者的经营收入、支出通过出包企业核算的,由出包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与承包者进行分配;独立核算的,只向出包企业交纳承包费的,承包企业应先就其全部利润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交承包费;出包企业收到扣除所得税之后的承包费,就不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1983年11月5日以后,借用的各种贷款,属于规定之内的可在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可用税后利润偿还。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可以经相关部门批准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凡是对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一律并入企业损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