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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到底是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具体阐述了有关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今,鉴于采取某些企业采取的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已经被列入“农业范畴”,它促使农业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同时也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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