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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我们提醒纳税人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邮件通知,北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暂未考虑延期。


      此外,如果企业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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