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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要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哪些企业要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我区,所有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不论盈利或亏损,不论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均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在北京市内跨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未设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比如总机构在朝阳区,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只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其海淀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