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
2016年10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颁布了《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这是继财税﹝2004﹞132号、财税﹝2006﹞148号、财税﹝2011﹞81号,国家又一次颁布了免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之前的免征期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此次又继续延长了免征的期限。
财税(2016)111号内容如下: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方面,是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二、销售方面,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专业技术方面。
1、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2、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3、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企业免征期间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