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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租赁房产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一些人在问,广西壮族自治区租赁房产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文,(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清楚以上内容,就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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