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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营改增后,许多人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问题有疑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车船税在纳税人购置车船时要缴纳强制保险。财产保险机构收缴财产保险费时,同时依法扣缴车船税。这里所说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指的是车船税及滞纳金完税凭证及交款凭证。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可以在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船的保险费发票的备注栏找到相关车船税税款信息,按照此做会计处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索要车船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