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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020年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编者按:交通拥堵日益成为困扰各大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难题,如何解决?规划、政策、技术手段多管齐下,一切都为了实现繁荣富强中国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经国务院批准,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事项。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三、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四、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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