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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有关契税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一些人不太清楚,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有关契税怎么处理?根据财税﹝2000﹞14号文,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清楚以上内容,就了解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有关契税怎么处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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