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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契税减免标准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拥有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被拆房屋拆迁补偿款)×税率。
拆迁户契税减免标准一:
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要针对新购买的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缴纳契税,即(新房或者二手房总价—货币补偿金额)×税率税率:首套房是1.5%(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1%);二套房是3%。
拆迁户契税减免标准二:
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价格均由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契税减免以还建房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差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没有市场差价的免征契税。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方法
1.先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2.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