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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有一些什么具体规定?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一些人不太清楚,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有一些什么具体规定?根据青财税(2016)19号文,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青岛市规定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满12个月)以上再出售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三)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改制重组相关资料:(一)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三)投资合同、协议等;(四)房产、国有土地价值证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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