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是什么样的?
一些人不太清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是什么样的?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清楚以上规定,就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是什么样的了。
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是怎样的?
内容:一些人在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是怎样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90日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清算审核期限的,需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人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建造费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地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三)关于无产权车位分摊土地成本问题,土地成本仅在可售面积中分摊,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
五、关于装修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六、关于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
七、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九、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