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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怎样确定收入额?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现在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5.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以上是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规定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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