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查询申报税收汽车

常识学习会计股票更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管理(二)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营改增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怎么处理呢?

    根据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关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第70号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1、明确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据实扣除取决于是否准确计算。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自公布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 上一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处理(三)
      • 下一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管理(一)

      栏目导航

      税收知识

      猜您喜欢

    • 新湖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http:/
    • 陕西省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 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广东省工商局企业查询系统:http
    • 【小微企业标准】2017小微企业认
    • 云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信息网络报
    • 内蒙古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

      最新文章

    • 年终奖税率表
    •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榜
    • 广告费扣除标准
    • 个人出租房屋税率 适用税
    •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
    • 国税发[2005]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
    •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返回首页 | 电脑端 | 推荐 · 热门 · 周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