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查询申报税收汽车

常识学习会计股票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 上一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 下一篇: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栏目导航

      税收知识

      猜您喜欢

    • 新湖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http:/
    • 陕西省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 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广东省工商局企业查询系统:http
    • 【小微企业标准】2017小微企业认
    • 云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信息网络报
    • 内蒙古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

      最新文章

    • 年终奖税率表
    •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榜
    • 广告费扣除标准
    • 个人出租房屋税率 适用税
    •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
    • 国税发[2005]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
    •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返回首页 | 电脑端 | 推荐 · 热门 · 周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