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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的印花税征收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不复存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税款的流失。对电子商务涉及有关印花税问题介绍如下。

    一、电子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我国在 2004 年 8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明确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这明确了纳税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实践中,怎样确定电子数据是交易合同还是交易记录成为征收印花税的难点。

    二、没有电子或书面应税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和电子合同,则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三、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如果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无需贴花。

    四、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电商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五、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电商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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